(2009)丽遂商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遂昌县××信用合作联社与潘××、金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昌县××信用合作联社,潘××,金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965号原告遂昌县××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遂昌县××门路××号。法定代表人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被告潘××。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遂昌县××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潘××、金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遂昌县××信用合作联社以保证人金某已归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由,于2009年9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昌县××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61元,由原告遂昌县××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卓 君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匡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