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甬刑执字第2996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李玉海拐卖妇女、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玉海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甬刑执字第2996号罪犯李玉海。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1日作出了(2006)慈刑初字第3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玉海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日以(2008)甬刑执字第819号刑事裁定对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09年9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玉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玉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08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玉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玉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丽君审 判 员 沈桂琴审 判 员 陈作岚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维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