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辖终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嘉兴日安木业有限公司与中集(重庆)物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集(重庆)物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嘉兴日安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五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有关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辖终字第2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集(重庆)物流���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学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日安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群。上诉人中集(重庆)物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嘉兴日安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2009)嘉善商初字第905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集(重庆)物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理由是被上诉人而非上诉人系外商独资企业,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300万元以上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商独资企业的一审商事案件。本案被上诉人是外商独资企业,且争议标的高达482万元,故嘉善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另与本案有密切关系的(2009)浙嘉商初字第7号买卖合同纠纷案正在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之中,从利于查���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考虑,本案也应移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涉外管辖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款规定: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第五条规定: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有关规定》第1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涉外商事案件的诉讼管辖按照《涉外管辖规定》执行;第3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第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华侨���外商独资企业的商事案件,参照适用《涉外管辖规定》。本案被上诉人嘉兴日安木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显示其为台港澳法人独资,应参照上述规定中实施集中管辖的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执行,故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本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2009)嘉善商初字第905号民事裁定;二、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春审判员 章能审判员 吴伟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