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辖终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花为媒家私有限公司与查日文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查日文,浙江绍兴花为媒家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辖终字第2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查日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绍兴花为媒家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庆荣。上诉人查日文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商初字第12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均不在浙江省,上诉人欠被上诉人的货款与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协议没有任何关系。请求二审裁定将本案移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上诉人(乙方)与被上诉人(甲方)签订的经销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对纠纷处理已经在诉讼前选择由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许岳忠审判员 李世和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剑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