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商初字第1288-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弹簧有限公司与东风汽车传动轴有限公司××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弹簧有限公司,东风汽车传动轴有限公司××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288-1号原告:杭州××弹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区××号。法定代表人: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姚××、顾×。被告:东风汽车传动轴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江苏省××工业园区葑××大道××号。负责人:袁××。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弹簧有限公司诉被告东风汽车传动轴有限公司××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东风汽车传动轴有限公司××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在苏州,且被告所在地不在杭州,应依法将本案移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因讼争双方未就本案纠纷协议管辖,据现有证据材料也不能确认本案合同履行地。而被告东风汽车传动轴有限公司××司住所地在苏州工业园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东风汽车传动轴有限公司××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处理。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杭州××弹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天鸿二0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