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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1873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建德市××电器××司与建德市××电器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电器××司,建德市××电器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873号原告:建德市××电器××司。××号。法定代表人:应××。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建德市××电器工具有限公司,住建德市××××号,法定代表人:宋丽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电器××司与被告建德市××电器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德市××电器××司于2009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建德市××电器工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电器××司撤回对被告建德市××电器工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建德市××电器××司负担。审判员  赖梅君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 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