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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1843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仕龙、孙仕龙与被告魏红霞、陈衍尔、斯惠儿民间借贷纠纷与魏红霞、陈衍尔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仕龙,魏红霞,陈衍尔,斯惠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843号原告:孙仕龙,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大侣孙家村***号。委托代理人:赵作华,诸暨市璜山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魏红霞,女,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浣纱南路***号。被告:陈衍尔,女,195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浣东街道曲潭村**号。被告:斯惠儿,女,1957年5月5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东白湖镇上泉村***号。原告孙仕龙与被告魏红霞、陈衍尔、斯惠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仕龙的委托代理人赵作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红霞、陈衍尔、斯惠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仕龙起诉称:被告魏红霞经人介绍于2007年12月4日向原告借款2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期内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逾期利息,并承担借款总额20%的违约金。被告陈衍尔、斯惠儿为被告魏红霞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满,被告魏红霞未能归还。现起诉要求被告魏红霞归还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万元及自2007年12月4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日止的约定利息;被告陈衍尔、斯惠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魏红霞、陈衍尔、斯惠儿未递交答辩状,也未提交抗辩证据。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孙仕龙向本院提供借款合同一份、收条三份、银行承兑汇票三张、中国建设银行取款凭条二张,以证明本案借款之事实。该证据经庭审出示,被告魏红霞、陈衍尔、斯惠儿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及诉称的事实进行质证、辩解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要件,内容真实,故对其证明力应予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本案事实如下:被告魏红霞经人介绍由被告陈衍尔、斯惠儿作保证于2007年12月4日向原告孙仕龙借款25万元。三方签具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期内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逾期利息,并承担借款总额20%的违约金。被告陈衍尔、斯惠儿为被告魏红霞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满,被告魏红霞未能归还。2009年5月,原告诉讼来院。审理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魏红霞归还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万元、约定利息6万元及自2008年12月5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陈衍尔、斯惠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原告孙仕龙与被告魏红霞间之借贷行为及被告陈衍尔、斯惠儿所作的连带责任保证,均系各自之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依法确认成立并有效。被告魏红霞未按约归还借款,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虽原告孙仕龙与被告魏红霞对逾期还款的责任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现原告孙仕龙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但应以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限。故对原告合理部分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衍尔、斯惠儿应依法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魏红霞、陈衍尔、斯惠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经查清,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魏红霞应归还原告孙仕龙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约定利息6万元及自2008年12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以借款本金25万元计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陈衍尔、斯惠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孙仕龙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财产保全费2370元,合计8170元,由被告魏红霞负担,被告陈衍尔、斯惠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魏    志    诚审判员 陆启杰代理审判员张姚望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    叶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