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巡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严浙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严浙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巡民初字第236号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衢州市上街62号。法定代理人:甘文智,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为卿,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双全,该公司员工。被告:严浙江,航埠镇三十六亩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严浙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徐荣华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