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1987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罗××与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987号原告罗××。被告留×。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2元,减半收取计111元,由原告罗××负担。审判员 叶亨高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