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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温知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与温州凯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温州凯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291号原告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文生。被告温州凯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凯。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凯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缴诉讼费用通知的七日内未预缴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缴、免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林 青 青代理审判员 蔡 卓 森代理审判员 陈雁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戚 雯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