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天商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邱海天与胡才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海天,胡才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927号原告:邱海天,教师,住天台县赤城街道友谊公寓3幢403室。被告:胡才浪,成年,山三桥村,现住天台县白鹤镇山头对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海天与被告胡才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海天于2009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邱海天以双方协商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海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邱海天负担。审判员 钦群阳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光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