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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天商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邱海天与胡才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海天,胡才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927号原告:邱海天,教师,住天台县赤城街道友谊公寓3幢403室。被告:胡才浪,成年,山三桥村,现住天台县白鹤镇山头对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海天与被告胡才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海天于2009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邱海天以双方协商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海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邱海天负担。审判员  钦群阳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光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