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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商初字第2078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金国军与戈国平、郑文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2078号原告:金国军。委托代理人:冯霄飞。被告:戈国平。被告:郑文花。原告金国军诉被告戈国平、郑文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12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倪英独任审理,于2009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国军的委托代理人冯霄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戈国平、郑文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9月1日被告戈国平向原告租用搞头机,双方约定月租金4万元。2008年12月31日租用结束后,被告戈国平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应付原告租金148612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于2009年5月2日支付了4500元,其余租金至今未付。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付共同清偿责任。现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租金147857元并赔偿至判决确定之日的逾期利息损失(暂时计算至2009年7月31日为2732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交了下列证据:1、被告戈国平签字确认的搞头机租用租金结算单一份,证明2008年12月31日结算后,戈国平签字确认应付租金148612元的事实。2009年5月2日戈国平支付了4500元,其本人也在该结算单上签字确认。2、西湖区档案馆出具的结婚申请书档案资料一份,证明两被告于1990年4月13日登记结婚的事实。被告戈国平、郑文花均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庭审中,本庭曾与被告戈国平电话联系,戈国平称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均已收悉,因为在外地未能到庭。本案的债务实际欠款人是威海鼎立建筑公司,本人是该公司的股东,本人出具结算单是履行职务行为。鉴于戈国平的上述说辞,本院电话告知其9月22日上午8:40提交相关证据并进行证据质证。但届期被告戈国平仍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被告戈国平、郑文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完备真实有效。被告戈国平辩称的事实并未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合对证据的认证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被告戈国平与郑文花系夫妻关系,2008年9月被告戈国平向原告联系并租用了原告的搞头机。2008年12月31日租用结束后,双方进行结算,被告戈国平向原告出具了搞头机租用租金(结算单),载明:今欠金国军2008年9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租用搞头机租金费用共计4个月每月40000元,合计160000元,扣除修理费用11388元,应付148612元。欠款人:威海鼎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余国平。此后戈国平于2009年5月2日支付了4500元,余款至今未付。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向原告租用搞头机的是被告还是威海鼎立建筑材料公司。被告出具给原告的租金结算单上虽在欠款人栏中载明威海鼎立建筑材料公司,但公司并未盖章确认,对公司并不具有约束力。戈国平出具结算单以及支付租金的行为足以证明其已经向原告确认了欠付原告租金的事实。被告戈国平辩称出具结算单确认欠款系代表公司履行职务行为,并未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戈国平在结算确认债务后未及时付款构成违约,应对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付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戈国平、郑文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戈国平、郑文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金国军租金144112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6439元(利息损失自2009年1月1日起算至2009年7月31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二、驳回金国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12元减半收取1656元由戈国平、郑文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出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诉讼请求交纳。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开户银行:工行湖滨分理处)。审判员  倪英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