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1968-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徐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968-2号原告浙江××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环城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被告浙江××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村。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浙江××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徐某某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田 芳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朱淑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