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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鼓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瑞霞与贺路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鼓民初字第433号原告王瑞霞。被告贺路兵。本院受理原告王瑞霞诉被告贺路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收取88元,由原告王瑞霞承担。审判员  陈志宽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