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鼓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瑞霞与贺路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鼓民初字第433号原告王瑞霞。被告贺路兵。本院受理原告王瑞霞诉被告贺路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收取88元,由原告王瑞霞承担。审判员 陈志宽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