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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椒商初字第1999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台州市椒江电力公司与台州市椒江晶波罐头食品厂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椒江电力公司,台州市椒江晶波罐头食品厂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1999号原告:台州市椒江电力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路92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洪文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峰,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阮涛涛,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台州市椒江晶波罐头食品厂,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东山井马村,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林顺德。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椒江电力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椒江晶波罐头食品厂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椒江电力公司于2009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椒江电力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以被告台州市椒江晶波罐头食品厂已付清所欠电费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处分,并不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椒江电力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市椒江电力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秀云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林 晓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