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永商初字第223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解平与应杰寅、卢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解平,应杰寅,卢美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2232号原告:王解平,康市东城街道东库街103号5幢212室,现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江城小区4幢502室。被告:应杰寅,省永康市古山镇祝家村56号。被告:卢美莉,永康市西城街道东莹小区7幢2单元2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解平与被告应杰寅、卢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卢美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解平撤回对被告卢美莉的起诉。审 判 员 方 远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董君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