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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永商初字第223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解平与应杰寅、卢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解平,应杰寅,卢美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2232号原告:王解平,康市东城街道东库街103号5幢212室,现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江城小区4幢502室。被告:应杰寅,省永康市古山镇祝家村56号。被告:卢美莉,永康市西城街道东莹小区7幢2单元2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解平与被告应杰寅、卢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卢美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解平撤回对被告卢美莉的起诉。审 判 员  方 远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董君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