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修富与郑期富、陈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修富,郑期富,陈婉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1617号原告郑修富,0726195211212718),汉族,农民,住浦江县郑宅镇枣园村义门西路22号。被告郑期富,0726197312132732),汉族,农民,住浦江县郑宅镇枣园村3区24号。被告陈婉珍,726197401292922),汉族,农民,住浦江县郑宅镇枣园村3区24号。原告郑修富诉被告郑期富、陈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7年正月21日,被告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得人民币18600元。由两被告出具了借条一张,约定借期一年。内容如下:“借条今向郑修富借取人民币共计壹万捌仟陆佰元正,借期一年,到时保证还清。借款人:郑期富陈婉珍二00七年正月二十一”。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8600元整。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1、两被告于2007年正月21日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2、二被告的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二被告的身份情况。被告郑期富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被告陈婉珍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举证,认证,认为符合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理应按约及时归还借款,拖欠不还,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仍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郑期富、陈婉珍共同归还原告郑修富借款计人民币186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56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265元。受理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审 判 长 何 清 良代理审判员 楼天兰人民陪审员郑麟鹏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申请执行时效二年逾期不予执行代书 记员 张 彩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