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莲民一初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1512号原告张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09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减半负担575元。审判员  寇永利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