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民初字第3469号

裁判日期: 2009-09-2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吴某与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3469号原告吴某。被告詹某。原告吴某诉被告詹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詹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新业审 判 员  寿宝泉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茹亮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