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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09-09-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凯来工贸有限公司与马鲁巴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马鲁巴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凯来工贸有限公司,马鲁巴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马鲁巴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289号原告:浙江凯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经济开发区百花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应金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士举,浙江甬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鸽,1980年4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坑口村,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马鲁巴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3409号329室。法定代表人:吴展鸿,该公司董事。被告:马鲁巴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东渡路55号华联大厦1622-1624室。负责人:米海,该分公司经理。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费军,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灿明,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凯来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鲁巴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马鲁巴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凯来工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拟进行调解为由,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凯来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凯来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浙江凯来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佩芬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玉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