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长执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09-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曹新生与林志刚劳务纠纷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647号曹新生与林志刚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长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曹新生于200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9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本院于2007年12月裁定中止执行。在本次清理执行积案过程中,查明原中止事由未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士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知下:本院的(2007)长执字第64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对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魏 华执行员 郑 潇执行员 席德厚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新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