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民执字第00884-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1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建某被执行人杨某、咸阳东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渭城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884-1号 申请人南建某被执行人杨某、咸阳东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渭城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08)咸民终字第009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杨建华应给付申请人28000.86元及迟延履行金1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350元、执行费355元,共计30705.86元。咸阳东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渭城支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咸阳东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现已自觉履行完毕。本案已全部执行完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884号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岗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胥保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