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商初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09-09-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与应×、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应×,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1370号原告:周××。委托代理人:徐××。被告:应×。被告:金××。委托代理人:冯××。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应×、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2009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976元,减半收取为11988元,由原告周××承担。审 判 长 潘一平审 判 员 夏晓峰代理审判员 童剑波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