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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鹿商初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09-09-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与应×、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应×,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1370号原告:周××。委托代理人:徐××。被告:应×。被告:金××。委托代理人:冯××。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应×、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2009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976元,减半收取为11988元,由原告周××承担。审 判 长  潘一平审 判 员  夏晓峰代理审判员  童剑波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