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商终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09-09-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钱××与恒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恒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恒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钱××,恒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商终字第4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恒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街道××路××幢。法定代表人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原审被告恒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司,住所地嘉兴市经济开发区××楼××室。代表人唐××。上诉人恒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09)嘉秀商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恒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09)嘉秀商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代理审判员 陈建刚代理审判员 何成龙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