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3340号
裁判日期: 2009-09-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邹××与王××、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王××,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340号原告:邹××。委托代理人:杨××。委托代理人:赏××。被告:王××。被告:潘××。本院在审理原告邹××诉被告王××、潘××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68元,本院依法收取2934元,由原告邹××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崔志宁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