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2349号
裁判日期: 2009-09-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有限公司与陈甲、陈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有限公司,陈甲,陈乙,陈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349号原告:宁波市鄞州××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为:68429152-2)。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王村。法定代表人:陈丁。被告:陈甲。被告:陈乙。被告:陈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甲、陈乙、陈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戎绒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金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