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舟商外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周忠良、周忠良为与被告张秀娣、李忠明、侯苏琴民间借贷纠纷与张秀娣、李忠明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忠良,张秀娣,李忠明,侯苏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舟商外初字第11号原告周忠良,男,1962年9月6日出生,系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现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弘生世纪城12幢104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p148950(3)。被告张秀娣,女,1959年1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环城东路29号1幢504室(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昌国街道昌国路182号2幢1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901195901310327。被告李忠明,男,1956年4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昌国街道昌国路182号2幢1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90119560428031x。被告侯苏琴,女,1953年11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西井头弄17号(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土城墩路3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901531104066。原告周忠良为与被告张秀娣、李忠明、侯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7月31日诉至本院。2009年9月21日原告周忠良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忠良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忠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568元,依法减半收取4284元,财产保全费2943元,合计7227元,由原告周忠良负担。审 判 长 许旭涛代理审判员 卢增华代理审判员 熊俊杰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冷海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