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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5185号

裁判日期: 2009-09-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何照明、余依旺与余依旺、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照明,余依旺,余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185号原告何照明,经商,市城西街道七一村。委托代理人陈志忠。被告余依旺,经商,住义乌市北苑街道秋实路79号。被告余军,经商,乌市上溪镇余车村4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照明与被告余依旺、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照明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照明撤回对被告余军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朱凌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