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5185号
裁判日期: 2009-09-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何照明、余依旺与余依旺、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照明,余依旺,余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185号原告何照明,经商,市城西街道七一村。委托代理人陈志忠。被告余依旺,经商,住义乌市北苑街道秋实路79号。被告余军,经商,乌市上溪镇余车村4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照明与被告余依旺、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照明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照明撤回对被告余军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朱凌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