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民一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林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斌物业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林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一初字第472号原告陕西林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兴庆路98号。法定代表人贺阳,陕西林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旭,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孙鸿,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斌,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西安汉斯电器工程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九梅,女,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财政局干部。原告陕西林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悦物业)与被告吴斌物业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悦物业诉称,2005年5月30日兴庆花园业主委员会与其签订了《兴庆花园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由其对兴庆花园进行物业管理,被告系该小区住户,从2006年3月份开始,拒不交纳水、电、物业服务费。现要求被告立即支付2006年3月至2009年8月底的水、电、物业服务等费用共计24150.7元,承担违约金的一半3765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吴斌辩称,其在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的兴庆花园21D居住,2006年4月4日家中被盗,当日其妻向派出所报案。林悦物业对于兴庆花园21D户被盗,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诺其暂缓交纳物业服务费、水电费、电梯使用费和垃圾处理等物业服务费,待盗窃案侦破后,依据司法规定,确定原告应赔偿的数额后,予以冲减。现盗窃案仍在侦查中,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兴庆花园21D住房所有人,在该处居住。原告系向本市兴庆路98号兴庆花园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2006年4月4日被告家中被盗,其妻韩九梅当日向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东关南街派出所报案,填写公民报警求助受理、处理情况登记表。同月8日向派出所书写补充报案材料。2006年5月11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一份书面承诺,载明:“兴庆花园21D户业主吴斌先生:2006年4月4日,贵户被盗贼撬门入户偷窃,我物业服务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公安机关正在积极的侦破过程中。此期间,我物管公司同意贵户暂缓交纳物业服务费、水电费、电梯使用费和垃圾处理等物业服务费,待此案侦破后,依据司法规定,确定我物管公司应赔偿的具体数额后,再予以冲减。写此书据为证。”2007年7月4日,原告将吴斌诉至我院要求支付物业费,吴斌反诉要求原告赔偿被盗损失,经我院(2007)碑民一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不服上诉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西民一终字第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07)碑民一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林悦物业撤回起诉与上诉;三、准许吴斌撤回反诉。2008年底原告又以被告拖欠物业费为由将被告诉至我院,后又撤诉。现原告再次以被告拖欠物业费为由诉至我院。另查明,原告于2009年2月28日向被告出具一份告知,要求被告缴纳所欠物业服务费。上述事实有0269600号公民报警求助受理、处理情况登记表、2006年5月11日陕西林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兴庆花园物业部书面承诺、2009年2月28日陕西林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兴庆花园物业部书面告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07)碑民一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西民一终字第44号民事裁定书、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照其与兴庆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兴庆花园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向被告居住的兴庆花园21D户依约履行了物业管理与服务义务。被告作为该小区业主亦应依约缴纳物业服务费。2006年5月11日原告因被告家中被盗,向被告出具承诺暂缓缴纳物业费,待盗窃案侦破后,依法予以冲减。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有意思自治的权利,原告的承诺系其对物业费给付行为的附条件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现该盗窃案仍在侦查中,原告起诉要求物业费,系对未到期权利的主张,不符合受理条件,故应依法驳回其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林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325元人民币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 涛审 判 员 蒲 晖代审判员 尹旭鹏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迎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