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云祥与张爱敏、谢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祥,张爱敏,谢小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302号原告:王云祥,横峰街道汇川王宅前路2号。被告:张爱敏,市大溪镇念母洋村C区5排86号。被告:谢小利,大溪镇念母洋村C区5排8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祥与被告张爱敏、谢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要求撤诉,为法律所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王云祥负担。审 判 员 陈 骏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吴颖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