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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云祥与张爱敏、谢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祥,张爱敏,谢小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302号原告:王云祥,横峰街道汇川王宅前路2号。被告:张爱敏,市大溪镇念母洋村C区5排86号。被告:谢小利,大溪镇念母洋村C区5排8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祥与被告张爱敏、谢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要求撤诉,为法律所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王云祥负担。审 判 员  陈 骏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吴颖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