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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楼金富、汪雪明与汪雪明、杨吉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金富,汪雪明,杨吉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542号原告:楼金富,祥溪花园8幢303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4903100018。委托代理人:杨德声,安吉县灵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雪明,196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梅溪镇龙翔社区6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6006171317。被告:杨吉娣,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昆铜乡独山头村陈家塘自然村12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楼金富与被告汪雪明、杨吉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楼金富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楼金富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楼金富撤回对被告汪雪明、杨吉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15元(已减半),由原告楼金富负担。审判员  彭瑞森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宁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