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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2155号

裁判日期: 2009-09-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155号原告:黄××。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09年9月2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审 判 员 禹伯森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马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