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商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09-09-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景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景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商初字第1189号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新桥街97号。法定代表人:宋献礼,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发根,该社信贷员。被告:张景富,1959年9月8日,衢江区全旺镇大垅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景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海锋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毛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