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长执字第885一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吕甫与韩文宁人身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885一1号申请人吕甫与被申请人韩文宁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2004)长民初字第1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韩文宁之法定代理人韩卫利、高改样共同赔偿原告4635.80元,并承担诉讼费500元,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司法拘留的强制手段,被执行人无力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长执字第885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选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