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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2160号

裁判日期: 2009-09-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戴××与李××、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李××,史××,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2160号原告:戴××。被告:李××。被告:史××。被告:顾××。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与被告李××、史××、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财产保全费995元,合计2082.5元,由原告戴××负担。审判员  张光胜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