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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邹执字第257-3号

裁判日期: 2009-09-21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黄忠平与秦家全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忠平,秦家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邹执字第257-3号申请执行人黄忠平被执行人秦家全申请执行人黄忠平与被执行人秦家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08)邹民初字第16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秦家全帐户存款人民币5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继泉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