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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商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09-09-21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原告权凤英与被告落花沟村委会因雇员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凤英,太吉河镇落花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C}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商民初字第109号原告权凤英,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亮,男,系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见习律师。被告太吉河镇落花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落花沟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刘凤强,男,系该村委会主任。原告权凤英与被告落花沟村委会因雇员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权凤英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亮、被告落花沟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刘凤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权凤英诉称,我丈夫刘昌发2007年10月份受被告雇佣,为其新建成的村部管护房屋。因天气寒冷,2007年10月28日,刘昌发在门窗紧闭的房中烤火时,导致煤气中毒死亡。事后,被告仅支付棺材、寿衣钱,但对死者埋葬、死亡补偿等费用却只字不提。为此,我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均被拒绝。现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刘昌发死亡赔偿金52900元(按2007年度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645元/年×20年计算),丧葬费10620元(按2007年度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21239元÷2计算),共计63520元。被告落花沟村委会辩称,雇请刘昌发为村委会看门及刘在烤火时煤气中毒死亡属实。事后,在太吉河镇政府、派出所的调解下,村上为刘昌发购棺材一付、寿衣一套,花费1512元,原告方将刘昌发安埋。同时,村上还为权凤英办理了低保,我们已尽心尽力了。现原告要求村上赔偿巨额损失,我们不能接受。经审理查明,原告权凤英及其丈夫刘昌发系落花沟村村民。2007年10月,被告落花沟村委会与刘昌发经口头协商达成协议,雇请刘昌发为新建成的村部看护房屋,村委会按日支付报酬4元。因天气寒冷,刘昌发靠村委会提供的木炭烤火取暖。2007年10月28日晚5时许,刘昌发之兄刘兴龙找村委会主任刘凤强反映一天多没见刘昌发了。刘凤强即到刘昌发在村部居住房屋查看,发现门窗锁闭,从窗子看见刘昌发躺在房内一动不动,大声呼叫,仍无反映。刘凤强感到情况不对,遂向太吉河派出所报案。当晚,太吉河派出所干警和白玉中心卫生院医生对现场进行查看,得出结论:刘昌发已煤气中毒死亡,时间大约在10月27日晚。权凤英当时不在家,刘昌发在家亲属及村委会对该结论均无异议。随后,在刘昌发女儿刘宗波、刘宗芹、刘彩娥参与下,经太吉河镇政府、派出所协调,将刘昌发安葬,由落花沟村委会出资购置棺材、寿衣。之后,落花沟村委会为刘昌发购棺材一付,寿衣一套,花费1512元。后权凤英向落花沟村委会索赔损失被拒,遂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另查明,刘昌发死亡房屋为砖混结构,铝合金窗户,门为钢木结构,密封性能较好;刘昌发生于1949年12月11日,死亡时不满58周岁,其与权凤英婚后共生育五个子女,其中长女刘彩娥(生于1973年2月17日),次女刘英(生于1975年8月5日),三女刘宗芹(生于1977年6月17日),四女刘宗波(生于1979年2月13日),儿子刘尊明(生于1982年4月11日),现均已成家。在诉讼中,权凤英5个子女均书面表示放弃行使诉权;省统计局公布的有关统计数据,2007年度陕西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645元/年,职工平均工资为21239元/年。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一)、原告在庭审中陈述证实其丈夫刘昌发受雇于被告落花沟村委会,为村委会管护房屋及刘昌发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烤木炭火取暖时因将门窗锁闭,导致于2007年10月27日晚煤气中毒死亡的事实。被告对该事实无异议。(二)、刘昌发户口本,证实其生于1949年12月11日,死亡时未满58周岁。(三)、被告法定代表人刘凤强在庭审中陈述证实刘昌发死后,村委会为其购置棺材、寿衣花费1512元,原告对此予以认可。(四)、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证实,2007年度陕西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职工月平均工资情况。(五)、权凤英5个子女身份证复印件及声明书,证实其5个子女均已成家立业和放弃参与诉讼的事实。以上证据真实可信,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落花沟村委会雇请原告权凤英丈夫刘昌发为其看护村部房屋,双方之间已形成雇佣合同关系。刘昌发在看护房屋过程中,因烤木炭火煤气中毒死亡,属其在履行雇佣职责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权凤英作为赔偿权利人要求雇主落花沟村委会赔偿损失,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在本案中,刘昌发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在密封性能较好的房屋中烤火煤气中毒所致。刘昌发作为一个智力健全的成年人,对钢木、铝合金结构门窗具有较好密封性能及木炭火能够产生足以致人死亡的有毒气体的生活常识,应有充分认识。因疏忽大意导致发生死亡事件,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应减轻被告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一款、第十七条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落花沟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权凤英死亡赔偿金52900元、丧葬费10619.5元,共计63519.5元的60%,即38111.7元,扣除已付丧葬费1512元,剩余36599.7元。其余25407.8元,由权凤英自行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元,由权凤英承担92元,落花沟村委会承担13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若一方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审 判 长 : 王 勇审 判 员 :曹振勇人民陪审员 :段来林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 罗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