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越商初字第2299号

裁判日期: 2009-09-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市振昌包装有限公司与绍兴市美生贸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振昌包装有限公司,绍兴市美生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299号原告绍兴市振昌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西郭米市街25号。法定代表人俞之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来康,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市美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鉴湖镇秦望村施家桥。法定代表人周陈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振昌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美生贸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市美生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振昌包装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振昌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裕陆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缪高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