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南民初字第4044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薛燕与王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燕,王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南民初字第40441号原告薛燕。被告王伟。本案在审理原告薛燕与被告王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薛燕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仲 涛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路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