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09-09-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湖州新开元碎石有限公司与吴江公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新开元碎石有限公司,吴江公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1297号原告:湖州新开元碎石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马军巷13幢202室。法定代表人:张克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伟康,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公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平望镇平望大桥北堍。法定代表人:邵志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新开元碎石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公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新开元碎石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江公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州新开元碎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新开元碎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江公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9243元,减半收取146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9622元,由原告湖州新开元碎石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金 建 平代理审判员 吴宾宾人民陪审员梅美琴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宇 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