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江商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09-09-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甲与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王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1024号原告王甲。委托代理人陈××、黄××。被告王乙。委托代理人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诉被告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600元,减半收取20800元,由原告王甲负担。审 判 长 沈慧文代理审判员 胡金刚人民陪审员 王 飞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