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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江商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09-09-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甲与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王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1024号原告王甲。委托代理人陈××、黄××。被告王乙。委托代理人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诉被告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600元,减半收取20800元,由原告王甲负担。审 判 长  沈慧文代理审判员  胡金刚人民陪审员  王 飞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