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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2200号

裁判日期: 2009-09-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贾××与宝钢集团××海××钢铁××司、宁波市科技园区××工业区工业总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宝钢集团××海××钢铁××司,宁波市科技园区××工业区工业总公司

案由

清算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200号原告:贾××。委托代理人:田××。被告:宝钢集团××海××钢铁××司(组织机构代码为132207601)。住所地:上××××号。法定代表人:许××。被告:宁波市科技园区××工业区工业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144502819)。住所地:浙江省××科技园区××工业区振兴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与被告宝钢集团××海××钢铁××司、宁波市科技园区××工业区工业总公司公司清算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以将另行提起强制清算申请为由,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55元,减半收取计12078元,由原告贾××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宏伟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郑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