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下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1
公开日期: 2014-05-02
案件名称
黎宏透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黎宏透;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下刑初字第22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宏透。曾因犯偷税罪于2007年8月28日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因本案于2007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于2008年11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田暐。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09)11号起指控被告人黎宏透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宏透及其辩护人田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建议、辩护人申请,分别延期审理一个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黎宏透系三门县彩虹经贸有限公司(下称彩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6年11月2日、6日,其先后代表彩虹公司与浙江易融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易融公司)签订、履行了二笔小额合同。后于同月8日、15日,再次与易融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购买云南标二天然橡胶60吨,价款人民币104.4万元;购买帘子布48.535吨,价款人民币1261133.75元。易融公司依约履行,被告人收取货物后低价出售,取得货款人民币1984788.50元。嗣后,货款中的23万元被用于彩虹公司补缴国税,170万元被黎宏透以个人名义出借给他人。经催讨,彩虹公司支付给易融公司货款20万元,拖欠货款2105133.75元未还,后被告人黎宏透逃匿。案发后,彩虹公司分两次共支付给易融公司货款10万元,检察机关从债务人处追缴钱款20万元。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出举了被告人黎宏透的供述,证人朱某、盛某、徐某甲、杨某甲等人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产品购销合同、还款计划书、电汇凭证、借条、银行交易明细、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黎宏透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同时指出,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黎宏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认为60吨标二橡胶因易融公司迟延履行、行情下跌导致其亏损,双方协商未果,故未支付货款;帘子布在销售过程中其掺入了次品,故高进低出仍有盈余。其辩护人认为,⒈黎宏透没有先履行小额合同诱骗易融公司,涉案合同分别于11月8日、15日签订,此后黎宏透支付了前合同货款51万余元。⒉60吨标二橡胶迟延交货。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2006年11月10日前,控方提供的收货证明只有11吨橡胶黎宏透签收的复印件1张,无法看清是“10”日还是“12”日,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证实易融公司按时交货。⒊涉案商品高进、低出事出有因。由于易融公司迟延履行,橡胶行情下跌,黎宏透为减少损失不得已低价出售;帘子布从表面看高进、低出,但是黎宏透在销售过程中掺入低等级、低价格的同类商品,实际并未亏损。⒋由于易融公司迟延履行,导致彩虹公司经营亏损,双方对损失的分担协商未果,本案乃经济纠纷而非刑事犯罪。⒌所得货款的去向问题。23万元乃税务局强行从彩虹公司账户划扣,并非黎宏透主动交付;借给陈某乙、郑某钱款时约定数日后返还,因二人无法依约返还而成了借款。⒍黎宏透与徐某丙于2006年9月签订的是附条件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徐某丙直到2007年5月才代为偿还债务900万元,至此该协议才正式生效;2006年12月14日,黎宏透将实际所有的承包经营权作抵押并无不当。⒎黎宏透并未收取货物后逃匿。黎宏透收取货物并销售后,因对方迟延履行等问题双方发生纠纷、多次协商未果。黎宏透在被刑拘之前还与对方电话联系,不能因手机关机而认定其逃匿。综上,黎宏透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希望法院公正判决。为主张辩称理由,被告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⒈证人章某的证言,欲证实2007年3月黎宏透与盛某就涉案货款的支付进行协商,黎宏透认为易融公司延期交货、市场价格下跌,导致彩虹公司亏损、要求易融公司分担,双方意见分歧,协商未果。⒉证人陈某甲的证言,欲证实2006年11月某日,黎宏透告诉其易融公司的货下午到,让其在公司等货。结果货晚了一天、于次日上午才送到。嗣后,就迟一天到货导致亏损的问题黎宏透多次与盛某协商,未果。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黎宏透系三门县彩虹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6年11月2日,被告人黎宏透与浙江易融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彩虹公司向易融公司购买天然橡胶20吨,合同价款人民币38万元,11月3日前交货,货到后10日内付款;彩虹公司于同月14日支付货款人民币38万元。同年11月6日,双方又签订购销合同,彩虹公司向易融公司购买天然橡胶28吨,合同价款人民币51.8万元,11月10日前交货,货到后15日内付款;彩虹公司于11月24日支付货款人民币5.8万元、11月29日支付货款人民币31万元、12月5日支付货款人民币15万元。同年11月8日,被告人黎宏透再次与易融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彩虹公司向易融公司购买云南标二天然橡胶60吨,单价为1.74万元/吨,合同价款人民币104.4万元,11月10日前交货,货到后15日内付款。后易融公司于同年11月10日将货物运至彩虹公司,彩虹公司接收。同年11月15日,彩虹公司又与易融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彩虹公司向易融公司购买帘子布48吨,单价分别为2.485万元/吨和2.71万元/吨,合同价款共计人民币124.68万元,提货后10日内付款。经黎宏透介绍,易融公司向宁波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锦纶公司)购买了帘子布48.535吨,支付货款人民币1261133.75元。彩虹公司于同年11月17日至锦纶公司提取了全部货物。嗣后,彩虹公司将上述云南标二橡胶低价出售:以1.55万元/吨的价格向浙江东南橡胶机带有限公司(下称东南公司)出售12吨,于同年11月16日收取现金人民币18.6万元;又以1.66万元/吨的价格向浙江三维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下称三维公司)出售30吨,于同年11月21日、22日收取货款共计人民币49.8万元;还以1.56万元/吨的价格向宁波华林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下称华林公司)出售3吨,于2007年3月16日收取现金4.68万元。彩虹公司还将上述帘子布低价出售:以2.68万元/吨的价格向滕州市野马轮胎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野马公司)出售23.93吨,于同年12月收取货款人民币64.1324万元;以2.49万元/吨的价格向莱州雄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下称雄鹰公司)出售24.605吨,于同年12月1日收取货款人民币612664.5元。综上,彩虹公司销售上述商品后回笼货款共计人民币1984788.5元。回笼的货款中:人民币23万元被税务机关划扣、用于补缴彩虹公司的税款;2007年1月初,黎宏透将人民币110万元以个人名义出借给陈某乙,陈造基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依约还款,于同月5日出具借条1张;2007年1月初,黎宏透将人民币60万元以个人名义出借给郑某,因双方之间互有债权债务,经结算抵消债务20万元,郑某于同月18日出具欠条1张,确认拖欠黎宏透钱款人民币40万元。经易融公司多次催讨,彩虹公司于2006年12月14日出具还款计划书:确认涉案商品已全部出售、拖欠易融公司货款人民币2305133.75元,并告知易融公司具体的买受单位,承诺钱款分期偿还,于2007年1月20日之前付清;约定以彩虹公司投资三门中学的2100万元经营权作抵押;此外还声明彩虹公司自2007年1月1日起更名为浙江博天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博天公司),债权债务由博天公司继受。嗣后,彩虹公司于2006年12月18日、31日,分二次支付给易融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后被告人黎宏透失去联系,拖欠易融公司货款人民币2105133.75元。案发后,彩虹公司分两次支付给易融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检察机关从陈某乙处追缴钱款人民币20万元。另查明,被告人黎宏透曾因犯偷税罪于2007年8月28日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黎宏透因该案于2005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判决后,缴纳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再查明,2004年8月4日,浙江省三门中学(下称三门中学)、三门广润书院(下称广润书院)与浙江省三门县彩虹校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彩虹物管公司)签订协议,将两校的后勤服务承包给彩虹物管公司,承包年限学生公寓为18年,食堂等为13年。2006年9月2日三门中学、广润书院、彩虹物管公司、徐某丙三方签订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彩虹物管公司以人民币2000万元的对价,自愿将两校的后勤服务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徐某丙,两校予以许可。2006年10月9日,徐某丙又与彩虹物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黎宏透签订债务抵消协议,约定黎宏透对邵秀花、邵丽华所负的债务人民币900万元由徐某丙承担,余款债权债务抵消,黎宏透对徐某丙的债权人民币1100万元消灭。浙江易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文晖路303号交通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章建。三门县彩虹经贸有限公司于2002年5月24日成立,住所地三门县海游镇望海路15号,法定代表人黎宏透,营业期限自2002年5月24日起至2022年5月23日止。浙江博天贸易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24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麻月荷,营业期限自2006年3月24日起至2016年3月23日止。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⒈被告人黎宏透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自书材料,证实彩虹公司于上述期间、与易融公司有上述业务往来,60吨橡胶于2006年11月9日下午很晚时由易融公司送货到彩虹公司、由其签收。当时橡胶跌价,60吨橡胶由4个云南民营厂家生产,质量不统一,其低价出售后亏损十几万元。⒉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易融公司职员,易融公司与彩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黎宏透有上述业务往来。2006年11月,在60吨标二橡胶和48余吨帘子布购销合同履行过程中,易融公司依约供货,黎宏透收取货物后低价出售,仅支付货款人民币20万元,余款人民币210万余元拒不支付。⒊证人盛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11月8日黎宏透与易融公司签订合同,购买60吨标二橡胶,易融公司依约于次日将货送到三门,11月10日黎宏透签收货物,黎宏透从未提出橡胶质量有问题。此外,因黎宏透的要求,易融公司向锦纶公司购买帘子布后转卖给黎宏透,由黎宏透直接去厂家提货。⒋证人徐某甲的证言,证实彩虹公司与锦纶公司有业务往来,2006年11月16日,黎宏透陪同易融公司业务员来锦纶公司购买了帘子布48.535吨,支付价款123.12万元。⒌企业产品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汇凭证、银行凭证、发货通知单,证实易融公司与彩虹公司先后于2006年11月8日、15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了标的、数量、单价,交货的时间、地点,付款方式等内容。⒍杭州秋盛物流有限公司业务调运单、杭州加龙托运服务部单证、证人蒋某、杨某乙、华某的证言、收条、证明,证实秋盛公司于2006年11月8日接受委托承运易融公司的标二橡胶60吨,装货地点为萧山、卸货地点三门。当日秋盛公司委托加龙服务部代为运输,加龙服务部组织4辆车于9日下午在萧山装货、当晚将60吨货运至三门某厂,10日上午卸货完毕后由该厂老板黎宏透签收。⒎证人麻某的证言、领(付)款凭证,证实2006年11月16日黎宏透以1.55万元/吨的价格向东南公司出售云南标二橡胶12吨,并于当日将货送至该公司、收取货款18.6万元。⒏证人景某的证言、收款收据、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凭证,证实2006年11月17日或18日,黎宏透以1.66万元/吨的价格向三维公司出售云南标二橡胶30吨,并于当日将货送至该公司,该公司于同月21日、22日先后支付现金25万元、银行转帐24.8万元,共计49.8万元。⒐证人杨某甲的证言、增值税专用发票、入库单,证实2006年11-12月,经黎宏透之弟联系,彩虹公司以2.68万元/吨的价格向野马公司出售帘子布34.026吨,分二次交货,野马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89.3万元。⒑证人提玉波的证言、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凭证,证实2006年11月21日,彩虹公司以2.49万元/吨的价格向雄鹰公司出售销帘子布24.605吨,当日到货,同年12月1日雄鹰公司电汇货款612664.50元,钱货两讫。⒒证人徐某乙的证言、证明,证实2006年11月至12月,华林公司先后从彩虹公司购买橡胶60余吨,总金额100余万元。其中包括云南标二橡胶3吨,钱款付清。⒓承包合同书、补充协议书、公证书、证人徐某丙的证言、债务抵消协议书、收条、借条、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书、借款协议、收据及银行凭证,证实2004年8月4日,三门中学、广润书院与彩虹物管公司签订协议,将两校的后勤服务承包给彩虹物管公司。2006年9月2日三门中学、广润书院、彩虹物管公司、徐某丙三方签订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彩虹物管公司以人民币2000万元的对价,将两校的后勤服务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徐某丙。2006年10月9日,徐某丙与黎宏透签订债务抵消协议,约定黎宏透对邵秀花、邵丽华所负的债务人民币900万元由徐某丙承担,余款双方债权债务抵消、黎宏透的债权灭失。嗣后徐某丙与黎宏透口头约定对邵秀花、邵丽华的债务仍算在黎宏透名下,黎宏透占有后勤服务经营权的40%。此后邵秀花、邵丽华要求返还钱款,黎宏透无力支付;徐某丙于2007年4月30日、5月17日,向二人支付了钱款共计人民币9667469元。⒔还款计划书,证实2006年12月14日,彩虹公司确认涉案货物已出售,拖欠易融公司货款2305133.75元,承诺于2007年1月20日前付清,并以投资三门中学的2100万元经营权作抵押,还声称彩虹公司已更名为博天公司。⒕银行凭证、证明,证实2006年12月18日、31日,彩虹公司向易融公司支付货款共20万元。2007年9月7日、10月29日,又支付货款10万元。⒖证人陈某乙的证言、借条,证实其与黎宏透有经济往来,2007年1月,其从黎宏透处借得钱款110万元,后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依约还款,于同月5日出具借条1张。⒗证人郑某的证言、欠条,证实2007年1月初其向黎宏透借款人民币60万元,因双方之间互有债权债务,经结算其于同月18日出具欠条1张,确认拖欠黎宏透钱款40万元。⒘产品购销合同、银行凭证、证明,证实2006年11月2日、6日,彩虹公司先后与易融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出售橡胶48吨,合同价款38万元,彩虹公司于同月14日全额付清。同年11月,双方又签订购销合同,销售橡胶28吨,合同价款51.8万元,彩虹公司于11月24日支付5.8万元、11月29日支付31万元、12月5日支付15万元。⒙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实宁波大榭开发区骏骅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华热亚橡胶有限公司、嵊州市天然橡胶化工有限公司2006年11月10至12月底期间,云南标二橡胶的销售价为1.7-1.755万元/吨;宁波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帘子布销售价:1260D/3型为2.5-2.57万元/吨、2100D/2型的销售价为2.70-2.74万元/吨。⒚查补税款入库登记簿、完税证、缴款书、涉税案材料,证实黎宏透的前科劣迹。⒛博天公司材料、证明,证实博天公司于2006年3月24日成立,自成立之时起至2008年2月27日从未申报纳税。此外,还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彩虹公司台帐、银行凭证、函、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靠,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故本院均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黎宏透辩称60吨标二橡胶卖方迟延履行、帘子布掺杂出售并未亏损;其辩护人辩称黎宏透没有先履行小额合同诱骗易融公司、卖方迟延履行导致亏损协商未果而未付款、因货款被划扣及债务人无法依约返还并无占有的故意,不能因手机关机而认定黎宏透逃匿的意见。审理认为,⒈秋盛物流公司的调运单、加龙服务部的单证,证人华某、蒋某、杨某乙的证言均证实60吨橡胶于2006年11月9日晚到货、次日上午卸货;上述内容与黎宏透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相吻合,还有收条复印件相佐证,上述证据互为印证,证明力得以补强。易融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货物,并未迟延履行。⒉黎宏透先履行小额合同进而与对方继续签约,收受对方货物后高进低出,所得钱款198万余元除被税务机关划扣的23万元之外,另将170万元以个人名义出借给他人,易融公司催讨货款黎宏透手机关机、出门在外进而上网通缉。黎宏透收取货款后有条件履行钱款的给付义务而不拒不履约,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明确;收受对方货物即低价出售、将钱款处分后逃跑隐匿,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黎宏透作为彩虹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相应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黎宏透作为彩虹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履行小额合同诱骗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并在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后逃匿,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犯因偷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其作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原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07)三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中对被告人黎宏透宣告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黎宏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前罪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其中10万元已缴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4日起至2022年9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扣除已经缴纳的人民币10万元,余款人民币14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已追回的赃款人民币20万元,依法发还浙江易融实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 敏人民陪审员 冯 新 钢人民陪审员 王 土 根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枫(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