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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商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09-09-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宝光××有限公司与施××、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光××有限公司,施××,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588号原告:宝光××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镇台商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卓×。被告:施××。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宝光××有限公司与被告施××、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70元,减半收取10285元,由原告宝光××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颜    爱    燕人民陪审员 蔡荷微人民陪审员吴玲娟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蔡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