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商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09-09-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宝光××有限公司与施××、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光××有限公司,施××,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588号原告:宝光××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镇台商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卓×。被告:施××。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宝光××有限公司与被告施××、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70元,减半收取10285元,由原告宝光××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颜 爱 燕人民陪审员 蔡荷微人民陪审员吴玲娟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蔡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