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巡商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09-09-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卸雨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卸雨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巡商初字第208号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衢州市上街62号。法定代表人:甘文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双全,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许为卿,男,1966年4月29日出生,该单位职工。被告:陈卸雨生,农民,市柯城区航埠镇陈村坞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与被告陈卸雨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卸雨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魏建明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