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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2827号

裁判日期: 2009-09-21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刘鸿与成都市锦江区危旧房改造中心、四川点石置地房屋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鸿,成都市锦江区危旧房改造中心,四川点石置地房屋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2827号原告刘鸿。委托代理人寇孟良,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君。被告成都市锦江区危旧房改造中心。住所地:成都市锦江东路555号尖东旺座3楼。法定代表人郭辉,主任。委托代理人伍应涛,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鹏之,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点石置地房屋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1号1W-G-16楼。法定代表人叶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波,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鸿与被告成都市锦江区危旧房改造中心、四川点石置地房屋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鸿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鸿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刘鸿负担。审判员  王发广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孝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