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上商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09-09-2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与钟宜堂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钟宜堂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103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代表人:李智。委托代理人:翟维波。被告:钟宜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为与被告钟宜堂信用卡一案,于2009年8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宓旭庆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被告向原告申领牡丹信用卡,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牡丹卡领用合约》一份,原告依约为被告办理了牡丹信用卡(卡号:52×××89)。被告在使用信用卡发生透支后,虽原告的工作人员多次与被告联系,要求偿还上述款项,但至今未果。故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贷记卡透支本息共计121523.50元(利息计算至2009年8月1日)以及自2009年8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及超限费;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钟宜堂因涉嫌信用卡诈骗已被桐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被告钟宜堂向原告申领卡号为52×××89的信用卡行为也涉嫌信用卡诈骗,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30元,退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宓旭庆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清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