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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花商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09-09-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符新华、符新华为与被告衢州市花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衢州市花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新华,符新华为与被告衢州市花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市花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衢柯花商初字第177号原告:符新华,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浙江省衢州市人,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黄家街道东周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伟民,衢州市柯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国锋,衢州市柯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衢州市花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巨化北道口。法定代表人:童土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庆林,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符新华为与被告衢州市花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园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助理审判员 王恭顺独任审判,于2009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较为复杂,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符新华委托代理人毛伟民、被告花园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庆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符新华起诉称,2006年9月5日,被告花园建筑公司与上方镇人民政府签订修建山顶康庄路的合同,随后被告找到原告,要求提供砂石料,并承诺在完工后全部支付砂石料款。工程完工后,经过双方结算,被告项目负责人出具欠条1份,确认欠原告砂石料25945元,但至今未予支付。为证明其所主张事实,原告符新华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合同协议书》复印件1份,以证明被告花园建筑公司与上方镇人民政府签订修建山顶康庄路的合同,徐庆根作为委托代理人的事实。2、《欠条》1张,以证明被告欠原告砂石料款25945元的事实。3、《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书》、《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责任书》、《工程建设廉政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复印件各1份,以证明徐庆根系被告公司项目负责人的事实。被告花园建筑公司答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货物买卖关系,故被告未欠原告货款,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庭审中,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当庭出示,被告花园建筑公司对欠条有异议,认为真实性不清楚,与被告无关,系徐庆根的个人行为。被告花园建筑公司对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向原告出具欠条系徐庆根的个人行为,原告联系业务时没有理由相信徐庆根为被告的项目负责人,故原告与公司不具有合同关系。本院认为,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上述已确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06年9月5日,被告花园建筑公司通过招标投标程序与衢州市衢江区上方镇人民政府订立《合同协议书》1份,约定由被告承包山顶村通村公路建设工程,徐庆根作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双方还订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书》、《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责任书》、《工程建设廉政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作为,《合同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合同订立后,徐庆根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实际施工,因施工需要,徐庆根负责向原告采购砂石料。2007年10月23日,经结算,该工程尚欠原告25945元,并由徐庆根出具欠条1份,表明工程下来一次性付清。2008年1月18日,被告委托徐庆根发放严村至山顶康村道路工程的民工工资。现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如前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花园建筑公司欠原告符新华25945元砂石料款未付,由其项目负责人徐庆根出具的欠条为证,应视为被告花园建筑公司与原告之间的结算,双方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未能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解徐庆根与原告发生买卖合同关系与否均与被告公司无关,该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衢州市花园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符新华货款25945元。本诉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衢州市花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孟繁义代理审判员王恭顺代理审判员杨丽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陈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