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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定商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洪雅娣与袁含素、平民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雅娣,袁含素,平民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541号原告洪雅娣,身份证号码33090119640617342x,住舟山市定海区北蝉乡钓门村前沙头43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干彩棠,舟山市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含素,身份证号码330921196711208524,住舟山市定海区檀树新村北区43幢2单元77–2号503室。被告平民圻,身份证号码330903196709260910,舟山市蓝焰燃气有限公司职工,住舟山市定海区檀树新村北区43幢2单元77–2号5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洪雅娣诉被告袁含素、平民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雅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俞      金      龙代理审判员 顾      凌      晓人民陪审员 朱国鸿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吕      莹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