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天商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09-09-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军与赖兴耀、赖在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赖兴耀,赖在明,李青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920号原告:陈军,农民,台县始丰街道溪林春天42幢2单元304房。被告:赖兴耀,成年,农民,赖家村。被告:赖在明,成年,农民,赖家村。被告:李青松,成年,农民,下利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军与被告赖兴耀、赖在明、李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军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军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陈军负担。审 判 员 胡国卫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何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