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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天商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09-09-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军与赖兴耀、赖在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赖兴耀,赖在明,李青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920号原告:陈军,农民,台县始丰街道溪林春天42幢2单元304房。被告:赖兴耀,成年,农民,赖家村。被告:赖在明,成年,农民,赖家村。被告:李青松,成年,农民,下利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军与被告赖兴耀、赖在明、李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军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军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陈军负担。审 判 员  胡国卫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何慧敏